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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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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