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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規程修編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辦理之規定如左: 一、本會各次會議決議事項,均應詳細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二、會議紀錄應分別函送各參加會議單位人員,並請辦理有關決議事項及 將結果函覆本會。 三、有關飛航規程修編案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應按飛航規程名稱分別詳 細登記,並實施定期追查,務使其能保持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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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