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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2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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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