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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3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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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