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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規範食品級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品質,規定其成分、衛生標準及標示事項,以確保產品安全衛生。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8-2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十七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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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可使用之基劑如附表,應由符合該表中所列各項規定之物質一種或多種組成,其各成分之使用量不得超過加工所必需者。除附表中所列物質外,亦可含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之規定准用於口香糖及泡泡糖中之食品添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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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重金屬限量: 一、砷:3 ppm 以下(以 As 計)。 二、鉛:3 ppm 以下。 三、重金屬:0.004%以下(以 Pb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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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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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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