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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原料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衛生標準 第4條

口香糖及泡泡糖基劑之微生物限量,應符合「一般食品衛生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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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