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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 第14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第14條
報驗義務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輸入之產品,得以一般抽批查驗之最低抽驗機率為之: 一、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後,向查驗機關提出輸入產品品管計畫,經核准同意錄案。 二、於一年內檢驗批數達二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三、於二年內檢驗批數達三十批以上,其檢驗均符合規定。 前項採一般抽批查驗最低抽驗機率產品,經邊境或巿售檢驗不符合規定者,停止適用前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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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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