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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三十日內,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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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