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第4條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因檢舉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二十之獎金;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規定者,得發給檢舉人至少罰鍰實收金額百分之五十之獎金。 前項獎金,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