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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3條

實施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廣告限制規定之行為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品項之產品。 二、不同版本之廣告。 三、不同刊播媒介之個數。 四、不同日之刊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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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