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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 第5條

依本法有應作為之義務而不作為,其違法狀態持續者,以主管機關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送達行為人時,為一行為。 前項經主管機關裁處並於行政處分送達後,違反義務人仍不作為者,為另一違反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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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