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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43條

第 八 章 食品查核及管制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宣傳、廣告或食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公務員如有洩密情事,應依法追究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項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管轄、處理期間、保密、檢舉人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6-1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食品安全事件消費者之權益,得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

「食品查核及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41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符合本…第42條前條查核、檢驗與管制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42-1條為維護食品安全衛生,有效遏止廠商之違法行為,警察機關應派員協助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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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