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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8條

第 十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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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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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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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