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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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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58條
第 十 章 附則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9條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或第十六條第一款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7條
本法關於食品器具或容器之規定,於兒童常直接放入口內之玩具,準用之。
第5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60條
本法除第三十條申報制度與第三十三條保證金收取規定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
← 第57條
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第5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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