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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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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60條
本法除
第三十條
申報制度與
第三十三條
保證金收取規定及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
第二十六條
、
第二十七條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四款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九日施行。 本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法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條文,除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五款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七條
第三項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
第二十二條
第四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
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及
第三十五條
第四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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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9條
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全文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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