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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受託者應妥善保存辦理驗證時所產出之資料、業者提供之驗證資料、第八 條所定與驗證相關之手冊及各項文件、資料。 受託者於委託關係終止時,應將前項保存之文件、資料,交付予中央主管 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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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