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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受託者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查核時,應於查核一星期前,將預定行程 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隨同查核,受託者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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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