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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 第3條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3條
依前條第一項公告之食品業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至現場進行驗證時,應備 妥下列文件、資料供查;必要時,得對其產品進行抽驗: 一、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 二、業者基本資料。 三、製程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品質管制及其他與衛生安全管理系統相關 之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抽驗,食品業者不得要求任何費用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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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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