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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2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進行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以下簡稱驗證)之食品 業者與驗證之內容及項目,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 前項所稱驗證,指對食品業者之作業場所、原料驗收、製程與品質、倉儲 及其他衛生安全相關管理系統,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所進 行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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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