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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食品業者接受驗證,不得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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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