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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5條

食品業者接受第三條之查核或抽驗,如有違反本法之情事者,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逕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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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