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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 第7條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受託者應為政府機關(構)、大學或非營利性質之法人,並具備下列條件 : 一、辦理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查核驗證所需之經驗,並提出證明者。 二、聘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 (一)食品技師、畜牧技師、水產技師、水產養殖技師、營養師或獸醫師 ,至少一人。 (二)修習國內大學開設之刑法、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行政 法總計十五個學分以上,並領有學分證明之人。 三、其他依食品業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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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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