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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辦理驗證之委託,其受託驗證機構 (以下簡稱受託者)之擇定,應以公開甄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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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