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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 第9條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 第9條
受託者應確保其辦理驗證人員具備執行驗證相關查核技巧、食品衛生安全 與相關法規等知能及其道德操守,並備有受託者對該人員初次及定期考核 之紀錄。 前項人員,每年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民間機構、團體 所辦理之繼續教育訓練達八小時;其課程包括查核技巧及相關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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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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