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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3條

廁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應與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完全隔 離。 二、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並隨時保持 清潔。 三、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清 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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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