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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第4條

四周環境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地面應隨時清掃、保持整潔,空地應酌予鋪設水泥、柏油或植草皮等 ,以防灰塵。 二、應設有完善之排水系統,並經常清理保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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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