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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第12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12條
食品製造業作業場所之配置及空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作業性質不同之場所,個別設置或有效區隔,並採取避免交叉污染之措施。 二、具足夠空間,供作業設備與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放置、衛生設施之設置及原材料之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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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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