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第20條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20條

第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前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產品,食品製造業者應留存各該款條件量測報告之證明。 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產品,並應依第七章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