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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驗證機構應於驗證效期內,對驗證通過之食品業者至少實施一次追蹤查驗。 前項追蹤查驗,驗證機構得不事前通知食品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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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