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 第20條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第20條

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驗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命驗證機構撤銷或廢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明書: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取得驗證。 二、違反本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情節重大。 前項撤銷或廢止處分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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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