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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第3條

食品製造工廠應設置專任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於工廠實際執行本法第八條第四項所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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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