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 第11條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1條

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讓予其他具有申請進 口資格者。 前項轉讓須檢附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聯名簽署之同意書、受讓人配額申請 書及原證明書等資料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