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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2條

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在稻米及米食製品各該類別內變更 貨品種類。但申請進口稻米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米食製品;申請進口米食 製品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稻米。 前項變更須檢附配額持有人之變更申請書、原證明書及新配額申請書等資 料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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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