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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證明書所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電話或電傳號碼如有變更,配額持 有人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檢附原證明書及有關文件,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申請變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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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