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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14條

獲配之配額,除經核准展期者外,尚有餘額時併同未分配之配額,由經濟 部委託農委會辦理重分配,並於開始申請重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重分 配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前項重分配之分配、核配及證明書之核發,依原配額分配規定辦理。當年 由民間實際進口數量,如低於承諾之分配數量,其差額由農委會於次年三 月底以前進口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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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