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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4條

輸入配額之核配及管理,經濟部得委託或委任農委會或其他機關 (構) 辦 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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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