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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入配額以事先核配之方式辦理,其核配原則依申請順序配合加價方處理 。 前項配額每公斤加價上限,稻米為新臺幣二十三‧二六元,米食製品為新 臺幣二十五‧五九元;申請核配配額之總數量低於公告之配額時,按申請 數量全數核配,餘額得以再公告分配並逐次調降三元之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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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