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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6條

配額之分配期數、期間、數量、對象、加價費率、核配方法、最高與最低 總分配量、配額有效期限、第一期分配開始與截止申請日期、繳費期限及 其他核配相關事項,由經濟部委託農委會於開始申請分配日六十日前公告 之。每期分配數量及加價,於該期開始申請分配日二十一日前公告;該期 未核配數量的再次分配數量、加價及申請期間,於前次核配結束日起十四 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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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