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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配額核配者,應先依糧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向農委會辦理糧商登記; 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上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米食製品等項目 ,經營業務種類應列有輸入項目。未具前項資格之機關 (構) 、法人、團 體或個人,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後核配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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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