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 第7條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配額核配者,應先依糧食管理法
第十條
規定向農委會辦理糧商登記; 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上經營糧食種類應列有稻米、米食製品等項目 ,經營業務種類應列有輸入項目。未具前項資格之機關 (構) 、法人、團 體或個人,必要時得依本法
第十條
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核准 後核配配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6條
看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