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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配額核配者,應於公告申請期間,檢附申請書及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 執照) 影本,以通信方式向經濟部委託或委任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並 於規定之繳費期限內,按申請進口貨品數量及每公斤加價費用繳交加價。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糧商登記證 (或營業執照) 編號、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地址、電話及電傳號碼。 二、申請進口食米商品分類號列、貨名、含米比率、數量、單位、生產國 別、進口地之關稅局及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貨品屬含米原料型態混合物或米食製品者,須先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 其商品分類號列,並加附海關核發之「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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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