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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配額者,每一申請人每次以一份申請書為限,超過者其申請不予受理 ;申請人並得同時申請稻米及米食製品,申請總數量不得高於該次分配數 量的百分之四十五;每次申配數量,稻米不得低於一百公噸,米食製品不 得低於十八公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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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