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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 第16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經依
第二十條
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
第六條
第一項規定,經依
第二十一條
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經依
第二十四條
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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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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