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飲用水管理條例 › 第16條

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條規定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通知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而不遵行。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禁止供飲用而不遵行。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15-1條看 飲用水管理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