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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19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六條或前條規定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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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