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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 第4條
飼料及飼料添加物追溯追蹤管理辦法 第4條
特定品目及規模業者,應於每批飼料或飼料添加物進貨、製造或出貨之日起三日內,將下列事項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八條之一
第一項建置之資料庫。但進貨供自有飼料工廠用於製造補助飼料或配合飼料者,有關其進貨使用量、用途及製成之飼料重量,應於進貨之次月十日前上傳: 一、供應來源。 二、流向。但出貨對象屬公司、行號、畜牧場、畜禽飼養登記場或養殖場者,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事務所、營業所及場址,毋須上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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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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