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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管理法 第24條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處分: 一、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令限期退運、回收、改製、銷毀、廢棄或沒入。 二、有第二十條第七款情形,令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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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