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飼料管理法 › 第27條

飼料管理法 第27條

販賣、輸出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第二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AI 白話解釋
← 第26條看 飼料管理法 全文第2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