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飼料管理法 › 第35條

飼料管理法 第35條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AI 白話解釋
← 第34條看 飼料管理法 全文第3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