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戒護及警衛人員為維持所內秩序,得使用械具或警械。但不得逾必要程度 。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