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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收容處所應檢視收容者之身體、衣物,並分配房舍、制服、盥洗用具及日 用品。被收容者攜帶之衣物,應集中代為保管,並製作收據,於強制出境 時發還。但違禁物應依法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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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