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容處所應將被收容者隔離或護送至醫院治療,並陳 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境管局) : 一、罹患疾病或傳染病者。 二、衰老或殘廢,不宜與他人群居者。 三、有鬧房、自殺或絕食之傾向者。 四、有惡性鬥毆、欺凌他人之習慣者。 被收容者為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者,得予切結出所安 養。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香港澳門居民收容處所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