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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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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